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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及处方药销售的提醒告知书

2026-05-11 19:30:06 休闲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及处方药销售的陕西市市提醒告知书

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

为夯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西安销售醒告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销售管理,场监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管局关于规范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药品药师现就执业药师管理及处方药销售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强化执业药师管理

1.规范人员配备与公示:药品零售企业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零售经营范围配备执业药师,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企业

2.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执业药师要确保在岗履职,执业知书佩戴标明执业资格等关键信息的及处工作牌,认真履行处方审核、陕西市市合理用药指导、西安销售醒告用药咨询等职责。场监若临时不在岗,管局关于规范管理企业必须挂牌明示,药品药师并立即停止销售处方药,零售严禁出现“先销售后补方”等违规操作。

3.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对无法在岗履职的执业药师,要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关系,及时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销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坚决杜绝“挂证”行为。


严格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

1.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需经执业药师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要妥善保存且期限不少于5年。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要确保相关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活动全链条数据和记录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2.规范网络销售行为: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信息,在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信息、不得提供购买相关服务。处方来源确保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电子处方须与医疗机构或提供单位签订协议,严格审核调配,标记已使用处方以防重复使用。

3.禁止违规促销:实体药店和网售药店,均严禁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禁止宣称“包治百病”“神奇疗效”吸引购买,且网售药店不得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特价药”等虚假宣传或违规促销信息。


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或聘用“挂证”人员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2.对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未审方销售处方药或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网络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对于“挂证”的执业药师,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药品零售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本提醒告知书认真整改。我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5月7日

来源:西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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